7月22日,湖北省公安厅牵头省高级人民法院、省人民检察院、省农业农村厅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,公布《关于严厉打击非法捕鱼违法犯罪的通告》(以下全称《通告》)。 《通告》认为,根据涉及法律规定,不准以下非法捕鱼违法犯罪不道德:用于电、毒、炸伤等停止使用的捕鱼方法以及停止使用的渔具、网具展开捕鱼的;在禁渔区、禁渔期和水生生物保护区展开非法捕鱼的;非法捕猎、杀死、并购、运输、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;捕鱼有最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、怀卵亲体的。窝藏、移往或销售非法捕鱼渔获物,生产、销售停止使用渔具、网具的。
向警方驾驶员机动船舶或驾驶员并未配备防污设施、器材以及无避免水污染证书与文件船舶的;假造、捏造船舶户牌,篡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。公布非法捕鱼渔获物广告,以“长江、汉江野生鱼”“野生江鲜”等作为噱头营销利用,对商品来源、质量不作欺诈或者谓之人误会的商业宣传,愚弄、诱导消费者的;利用商业看板、店堂通告或菜谱等形式宣传、招募、诱导食用非法捕鱼渔获物及其制品的。 《通告》正告涉渔违法犯罪人员,必需立刻暂停违法犯罪不道德。
对主动暂停犯罪行为,及时将非法船只、渔具、网具、渔获物上缴当地公安机关或农业(渔政)部门的,依法贬斥、减低或者减免惩处。 《通告》具体,广大人民群众不得非法出售、圈养、食用国家维护水生野生动物。如在大自然栖息于水域外找到此类水生野生动物的,不应及时报告农业(渔政)部门展开救助维护。 同时,敦促人民群众大力检举非法捕鱼、非法销售国家维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制品,非法制售停止使用渔具、网具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。
对窝藏、纵容非法捕鱼违法犯罪分子,协助违法犯罪分子吞噬、伪造证据的,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;对威胁、背叛举报人、控告人的,依法依法处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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